2019年4月23日上午9时,官渡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冯某云、林某斌、付某、杨某荣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被告人冯某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被告人林某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被告人杨某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扣押在案五被告人用于作案的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
以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首,被告人何某、冯某云、付某、林某斌、诸某某(另案处理)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多次将数名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在2018年6月8日晚,被告人何某、付某与李某某、诸某某等人经预谋,以发生性关系为由,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朱某约至官渡区小板桥某酒店,由李某某等人安排一女子(在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该女子与李某某等人传递消息并打开房门,李某某、何某、付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从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出13000元,从微信账户内转出2000元,并抢走被害人的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765.32元。
此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依照以上相似手法先后于2018年6月16日凌晨,2018年6月30日凌晨,2018年7月4日晚多次作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冯某云、林某彬、付某、杨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同时,以诸某某为首,被告人余某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另案处理。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