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一起来!315维权
官渡区法院3名法官支招消费维权
买房乃人生大事,可万一遇上开发商逾期交房、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该如何维权?买了车,就要买车险,这是大部分私家车主的共识,可如何才能更好地投保和运用车险呢?网购是当下最热门的购物方式之一,网购时遇上纠纷,该在哪里打官司,该如何搜集证据呢?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模范法官李曰福、民二庭庭长李涛、环城法庭庭长朱蓉3位法官,为市民、读者生活中常见的购房、购车险、网购纠纷维权支招。
需要购房、购车、网购的你赶快看过来!
一、李曰福法官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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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购买车险,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曰福法官介绍,车主们购买车险,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3个问题:
(1)、保险责任,即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赔偿限额是多少。
(2)、保险期限,保险的起止日期,不要驾驶未在保险期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3)、应当着重注意免责条款。比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驾车的”、“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若造成的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免责。
问题2
商业险和交强险的区别?投保额应如何选择?
李曰福法官介绍,首先二者赔偿的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种,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第二,保障的范围不同,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具有的强制性不同,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针对投保额应如何选择?
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对于商业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投保限额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最低应购买限额30万-50万的商业险。“有条件的清下,还可以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险、划痕险、玻璃破碎险。”
问题3
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李曰福法官介绍,可分情况处理,如果是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对责任无争议的,应当尽快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若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切忌不要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需要通知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定损。交警队、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均可进行调解。理赔时需注意保存所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票据、携带保险单。
问题4
发生事故后,如何尽量多的保存相关证据?
李曰福法官介绍,事故发生后,车主们可以拍照对现场进行图片保存。如果存在伤残的情况下,伤者出院后病情稳定后需到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如果户籍系农村户籍,而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需要提交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
二、李涛法官
支招如何避免房买纠纷有效维权
问题1
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成购房纠纷热门问题?
李涛法官介绍,目前,在该院近期审理的案件中,在一手房买卖中,比较常见的纠纷有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未经验收即交房、宣传不实、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同时,买房人按揭贷款办不下来或断供也是容易出现问题。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房人不配合过户,房价上涨时毁约等引发诉讼的情况也比较多。
问题2
在购房中,哪些是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拒绝?
李涛法官介绍,“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在一手房交易中,一般都是开发商预先拟定合同并重复使用,可以算是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要看具体的条款是否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而判定。
合同中,开发商对于迟延交房违约责任、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期限以及迟延办证违约责任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约定,但如果没有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情形的,一般都会被判定有效。“因此,对这类条款应当仔细审阅是否能够接受。”
同时,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比如涉及“按揭贷款不下来如何处理”等进行约定,这些条款往往会存在对购房人极度不利的约定,建议购房人审慎对待。
如果购房人认为约定内容不合理、不公平时,可以和开发商进行沟通是否能做相应修改。
问题3
法官支招购房要注意的问题
李涛法官介绍,在一手房买卖中,原则上不建议购买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如果存在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先行交纳“诚意金”、大金额“定金”的情形,更要慎重考虑。
所以消费者有购房需求时,特别是购买期房时,最好能提前对开发商的开发能力等有所了解,比如相应开发商是否有开发其他楼盘的经历,开发情形如何,是否具有诚信度等。
同时,在具体交易前,需要了解开发商是否已取得“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可以通过现有网络资源查询一下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等情形,以便对开发商的履约能力做出合理预判。
另外,在开发商提供合同样本的情形下,可预先对合同内容做下了解。如果有按揭贷款需求时,对开发商合作银行情况以及己方贷款资信和贷款具体条件做相应了解,在合理预计贷款无明显障碍的情形后再选择付款模式,建议不要将所有事项都依托于销售人员的陈述。
问题4
购房纠纷,如何维权?
李涛法官介绍,发生纠纷时,购房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1、争议双方进行协商;2、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求助;3、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4、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提高取证意识。例如,如遇开发商迟延交房,应注意保留收房通知书等资料。在接房时,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在验房单中列明,并要求对方提供签章确认的单据或函件。对于争议事项,可采取拍照、摄像的方式取得视听资料。
三、朱蓉法官支招
购物如何避开陷阱有效维权?
问题1
遇到网购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朱蓉法官介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途径有四种:
(1)、找商家协商退货或索赔事宜;
(2)、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
(3)、向网购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反映;
(4)、协商未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2
货不对版或买到三无产品,如何索赔?
朱蓉法官介绍,关于赔偿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故首先应当向销售者和提供服务者索赔。如消费者无法提供销售者和提供服务者的身份信息时,可以选择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
关于赔偿金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题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实体店购物维权相比,在网购维权有哪些不同点和特权?
朱蓉法官介绍,1、网购与实体店购物相比,享有的“特权”是消费者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网购特殊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关于此项“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特权,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首先,有些店家以“质量没有问题,就不能退货”等为借口是无法律依据的;其次,七日的起算点是“收到商品”之日。所以一旦货不对版,有退货需求时,应尽快联系店家提出索赔。再次,有些商品的性质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如“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的”等等。
2、网购与实体店购物相比,法律加诸于购物网站的义务较重。现在购物网站很多,其中很多网站只是提供一个平台采取第三方入驻的方式,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对于店家的真实性往往疏于管理而导致了消费者在网购中权益受到损害后,如果店家消失无踪或者无法联系,必将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维权。因此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
3、证据生成和形式要求的特殊性。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双方在网络上的身份为虚拟身份,交易流程均在网上进行,订单、支付记录等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或诉讼时,往往需要将网上形成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进行截屏保存,为了提高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甚至需要通过公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数据提取和证据保全。因此相对普通购物纠纷,诉讼的成本将会增加。
问题4
网购纠纷如果要诉讼,可以去哪里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买卖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网购案件均有管辖权。
问题5
鉴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者如何取证?
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所以订单信息是网购最核心的证据,消费者下单之间要仔细核对各项信息,付款之后要妥善保管订单信息。能够证实交易内容的聊天记录亦有一定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