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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8 14:38:46 打印 字号: | |
  (2017年第1号)

  为保障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精神,我院发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下旬开始,本院将依法持续开展已立案受理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雇员受害赔偿、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的统一集中强制执行行动。

1、负有上述案件执行义务而未依法全额履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前到本院执行局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41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予以司法拘留:

(1)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2)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3)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本院允许处分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4)违反本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3、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民事违法行为且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义务,规避执行的,本院将一律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拘传、拘留的情形,下落不明的,一律依法定程序报送公安机关对其(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网络布控。

4、被执行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年底,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本院还将陆续开展以民间借贷、涉民生等案件为主题的“迅雷”专项集中强制执行行动,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强制措施,以最大的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推动“执行难”的基本解决。

三、欢迎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广大市民积极向本院提供案件执行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并对本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提供线索的,本院将依法严格予以保密。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本院严厉敦促:所有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尽快到本院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