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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辖区内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
  发布时间:2017-02-21 14:08:31 打印 字号: | |
  学生作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校车为学生提供了便利,解决了接送困难,校车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但频发的校车事故却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 和 社会稳定,牵动每个人的心。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今天上午,我院公开审理辖区内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9时许,被告人符某受被告人李某某(某幼儿园负责人)指派,驾驶云AF6685号“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9人)到附近接学生到幼儿园上学。当车辆回程行驶至沪瑞线2768公里第八自来水厂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共载乘31人(其中学生29人、随车老师1人、驾驶员1人),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系校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对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经审理后我院依法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李某某、符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由于对法律法规贯彻不到位、宣传不足、缺乏监督,校车安全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因此,我院希望通过此案件的公开审理再次提醒学校、幼儿园的管理者,校车安全不容侥幸,不要贪图一时方便、为节省成本而置孩子们生命安全于不顾。同时也希望家长们能对校车安全有所重视,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发现使用不合格校车、危险驾驶校车等行为请及时举报、报警,共同保护孩子们安全成长。

供稿:张鹏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