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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审,照亮少年回归路——我院公开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5-09-02 16:59:10 打印 字号: | |
  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要求,我院于2015年8月31日下午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开庭时已成年)。为依法保障被告人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受理后,我院应被告人要求,积极主持被害人及其家属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于庭前委托云南昆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被告人马某的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通过报告了解到马某因家庭管教缺失,过早进入社会,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家庭和社会双重不良人际环境的影响,导致其缺乏理智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和足够的法律意识,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护,我院特意布置了法庭,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温馨的氛围,场景更像一场谈心会。庭审中,我院结合上述情况,认真组织法庭帮教,被告人马某在接受帮教后,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同时真诚悔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按照“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未成年人审判原则,我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在庭后变更了被告人马某的强制措施,被告人马某与在看守所门口等候的母亲团聚,一家人热泪盈眶。

   我院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点入手,摒弃简单的适用法律惩戒,更多的融入法院帮教和社会的真诚关怀和温暖,寓教于审,用实际行动照亮未成年被告人的回归路。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