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8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媛媛诉被告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公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此案件为今年年初在全国引发广泛舆论关注的“乘客打开飞机应急舱门”航空安全事件。通过近六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驳回原告李媛媛请求确认被告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作出的云机场公(直)行罚决字[2015]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的诉讼请求。此案是我省近年来首起因乘客影响航空安全被处罚而诉讼的案件,本次庭审作为“庭审走进民众”阳光司法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民警及人民群众、新闻记者近百人到庭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MU2036航班航程为从达卡飞昆明,再从昆明飞北京。航班原计划是2015年1月9日20时45分从昆明起飞,但由于天气原因延误,期间发生部分乘客与值机柜台协商赔偿的事宜。2015年1月10日凌晨2时左右,所有乘客登机结束,飞机关闭舱门。因天气原因,飞机需要除冰,除冰需要关闭空调。期间,部分乘客情绪激动。飞机除冰结束准备起飞时,应急舱门被强行打开。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接警后到场处理,并将MU2036的部分乘客(包括原告李媛媛)及机组乘务人员带回进行询问调查。2015年1月11日,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向李媛媛作出云机场公(直)行罚决字[2015]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在昆明长水机场MU2036次航班上扰乱航空器秩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媛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李媛媛不服行政处罚拘留将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诉至我院要求判令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本院认为:公共安全是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交往等所需要的稳定外部环境和秩序,涉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民航运输管理秩序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社会管理秩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民用航空运输的高度危险性,该领域的管理秩序就更突显其重要性,维护民用航空活动正常秩序,确保大众出行正常和航空安全是社会的需要,需要每一个公民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因此,对于扰乱民航运输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以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本案中,原告李媛媛与航空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其诉称当天行为不过是履行其导游的职责,本院认为原告李媛媛首先是一名乘客,作为乘客的李媛媛有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有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若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行为问题处理不当,乘客应当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但这不能成为原告李媛媛实施扰乱航空器秩序的理由或者免责的原因。原告李媛媛在2015年1月10日在MU2036次航班上扰乱航空器秩序的行为侵害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被告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作出的云机场公(直)行罚决字[2015]00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权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认定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李媛媛要求确认其违法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