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规划下,官渡区的新农村建设日益向纵深发展,以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为目标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为发展重点方向。在全方位改变传统农村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因其全新性、复杂性,潜藏着一些新型法律纠纷,我们旨在通过对高发涉农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潜在进入诉讼的可能和影响,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并对纠纷化解提出对策建议。
未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新农村建设的矛盾纠纷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社区物业管理纠纷。伴随着新型农村社区的陆续建成和村民的迁入,高标准建设的社区急需现代物业管理介入,但由于村民没有缴纳物业费的习惯,多数新型农村社区没有聘请物业公司,导致居住环境与建设环境不匹配,村民幸福感降低,容易引发针对管理社区的村两委的纠纷。
二是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1、政策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偏低,与当前土地市场价格差距过大;2、村民自建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村民的补偿要求得不到满足,因而拒绝拆迁;3、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村民在迁入社区后,将原宅基地上房屋拆除进行复垦,部分村民反悔拒不拆除原有房屋。
三是新型相邻纠纷。由于新型农村社区采用统一标准建设,导致以往的宅基地划界纠纷,排水排污纠纷、采光纠纷等得到了彻底解决,但新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新的纠纷,如社区整洁美观要求与个别村民在门前屋后散养禽畜、在公共广场随意晾晒农作物等引起纠纷。
四是土地承包纠纷权及宅基地流转纠纷。社区建成后村民相对集中居住,部分农村脱离农业生产,要求土地流转的意愿大幅增长,然而现有土地政策下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差,承包权流转在实践操作上存在较多限制,可能会导致相应纠纷的产生。
五是社区用地属性及不动产权权属纠纷。由于新型农村建设标准较高、环境较好,未来面向集体外成员的社区房屋交易不可避免。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在集体组织成员外流转,这就导致了房屋私下交易的频繁无序。由于无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针对房屋产权的诉讼一旦形成并产生示范效应,都将会引起社区的不稳定。
六是“合村并组”模式带来的社区管理纠纷。由于打破农村原有基层自治体制,传统农民之间因血缘或地域等人文因素而维系的乡土联系被打破,导致村两委日常活动弱化,各自然村各自为政或处于管理真空,从而引发涉村组的纠纷增多。
以上纠纷由于涉及国家基本土地政策和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期待着法律政策的相应调整。
立足审判实践,人民法院要承担起对新型农村社区司法保障的责任,提出以下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扎实做好涉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案件的审理工作。要抽调理论水平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专业化审理涉及新型农村社区纠纷的案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状,要在法律规定和原则范围内,注重参照惯例,积极稳妥地处理相关案件;
二是强化调解,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对拆迁、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纠纷,人民法院要注重调解,提前谋划,积极协调基层组织,利用社区新建的有利契机,尽可能完善房屋功能,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强化对社区干部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教育,避免其决策发生原则性错误。加强对村民的普法宣传,普及现代物业管理知识,引导村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努力在诉前将纠纷有效化解;
三是积极提出建议,以审判经验的积累促成和推动法律、政策的修改和完善。应当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一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变“生增死减”的土地承包政策,以时点划断确定权属之后不再改动。通过转包、入股、委托经营、土地交易所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二是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市场运作机制,逐步实现购买对象放开、购买区域放开、购买价格放开。
(供稿: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