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法院在审理辖区内涉农民事案件(发生在农村或者原农村范围内的涉及村民或者居民婚姻、抚养、继承等方面的传统民事纠纷案件)时,发现部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导致了基层组织在协助法院定纷止争、服判息诉上的功能减弱,对法院正常的工作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不愿配合法院送达诉讼文书。个别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不愿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不带领法院工作人员寻找当事人,不提供当事人住址信息,在法院进行留置送达时不愿意到场见证。
二、不愿协助法院调查了解情况。部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有的拒绝法院工作人员就案件情况对其进行询问,有的仅口头提供相关情况但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三、拒不配合法院调取证据。在法院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介绍信等材料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调取证据材料,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推诿给其它组织机构,甚至向法院工作人员提供错误信息线索。
四、出具证明材料不规范。个别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对以基层组织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同一案件对同一情况的说明经常出现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材料,并且加盖有基层组织的公章,以致出具证明单位常不能自圆其说。
经我院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
一是官僚主义思想作祟。部分基层组织党员干部公仆意识淡化,官僚主义作祟,只关注自己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有待提高。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将法院工作人员的依法办案视为对其权力的干涉,无视司法机关权威。
三是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部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关系要好,或者是当事人亲戚,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以图对己方好友或亲戚有利。
四是普遍存在畏难情绪。部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怕被当事人骚扰甚至报复,不愿配合法院工作。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三点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村社组宣传栏、法院开放日、送法进社区、庭审走进民众阳光司法等活动加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法院的沟通联系,通过法律讲座、普法教育、法律宣传等形式,不断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正确认知依法协助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其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对协助法院工作后确实存在风险的,提供必要保护措施。
二、强化基层规范管理。法官应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释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的影响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提出司法建议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建立基层法院与基层组织信息共享、工作磋商的合作机制,推进双方的良性互动。如基层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优先将基层组织干部、调解委员会主任吸收进来,使其在参与司法的过程中加深对法院的沟通与了解。又如法院为基层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化解纠纷、确定联系法官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为基层组织提供司法服务,而基层组织亦应从基层法院的司法难题出发,在送达、调解、执行等诸多环节中给予法院全力配合,从而达到双方共同分享信息,提高司法效率;共同参与服务,破解基层难题;共同维护和谐,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共赢目的。
(供稿:张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