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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反映裁判文书上网存在五方面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5-01-05 11:51:06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4月1日起官渡区人民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和省高院、市中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我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截至今年9月我院共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生效法律文书36件,在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公布30件,在官渡区人民法院门户网上公布13件,其中内网5件,外网8件。期间官渡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开展了相关调研,发现存在以下五方面问题。

一、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处理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等几类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必须用符号替代;第七条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帐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但对当事人身份信息中的出生年月日是否应当隐匿没有明确规定。纵观全国各地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对此处理也不尽相同。如有的处理为: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有的处理为:原告×××,男,删去了出生年月日。

二、对案件涉及的车辆和房产信息处理不统一

最高院《规定》中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车辆和房产信息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云南省高院下发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细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详细信息”应当删除,但对于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此类信息如何处理也没有进行规定。因此现实中对于非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的房屋和车辆信息,有的法院认为涉及当事人隐私予以技术处理,但有的法院认为既然上级法院没有规定故应当公布。

三、法律文书名称不规范

相对民事类案件和刑事类案件比较规范统一的法律文书名称,执行类案件由于需做出法律文书的事项众多庞杂,例如查封、扣押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解封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但这些文书统一名称都是裁定书,故导致上传时法律文书名称不规范不统一。同样的问题在云南法院信息网上传法律文书时由于系统根据案件类别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名称,故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四、不予上传审批及撤回上传法律文书程序不统一

目前对于不予上传的法律文书审批手续及撤回案件审批手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办法(试行)》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但该制度系昆明中院的内部规定,并未下发各基层法院参照执行。于是各家基层法院自行制定自己的制度规章,因对于上报哪个部门,上报手续并没有统一规范,不仅存在重复劳动还有可能造成操作上的不统一;同时,目前的撤回手续也不规范,过程过长,尤其基层法院从发现上传的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到最后撤回,此期间可能会造成不该上传互联网的案件信息泄露。

五、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信息不共享

目前按照上级法院要求,我省法院既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生效裁判文书,又要在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上传,如果有自己门户网站的也要上传,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判人员重复劳动和资源的浪费。

针对上述问题,官渡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针对上传文书中没有统一规范的部分,一方面由上级法院形成细化规范的规定,便于下级法院操作执行;另一方面对于个案上传中遇到的问题,由上级法院对口庭室对下级法院提供指导意见。

二是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信息不共享,造成审判人员重复劳动的问题,建议由上级法院统一协调。

(供稿:卢旭)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