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居高不下,每年均在400件左右。劳动关系牵涉千家万户,关乎社会稳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必然会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分析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我认为这类案件持续多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受国际国内环境影响。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一方面许多企业受到严重冲击,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劳动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值逐步上升,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诉求时,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凸显。
二、用工行为不规范。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已快六年,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漠视劳动者合法利益,恶意规避法律法规,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劳资双方矛盾相对积累,碰撞日益激烈,导致大量案件涌入仲裁或者诉讼领域。
三、低成本高收益驱使。国务院2006年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诉讼费用为10元。这样,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能以极为低廉的成本启动“一裁两审”的司法程序(全部程序的启动、完成最高仅需30元),相对于仲裁、审理案件投入的巨大的司法资源而言,劳动者所付出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劳动者来说,容易让其产生“以小博大”心理,不管有无法律依据,统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项目多,诉讼要求金额大,而只要其中有一部分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其产生的收益则是成本的百倍、千倍。同样,对用人单位而言,很多仲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用人单位均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究其原因,用20元的成本拖住劳动者一年半载的时间,给企业在与劳动者的博弈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好处,迫使劳动者的底线一退再退。其次,拖住劳动者,防止其他员工群起仿效,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由此不仅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也使此类案件调解率极为低下。据统计,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至少比其他案件要低25%,大约75%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作出判决。
四、改革遗留的问题。一些政府部门在并轨、转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从我区这几年的情况来看,最典型的莫过于综合执法局与环卫处、绿化处。从前的城管人员与一些环卫工人、绿化工人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来,一些部门发生了并转,如城管并入了综合执法队,原来由乡镇管理的环卫站实行了外包等,由于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出现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我院去年受理此类案件85件 。
五、仲裁机构与法院对法律适用理解存在差异。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要经过仲裁,其次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以及仲裁机构与法院没有隶属性的关系,造成了行政仲裁与法院判决的结果有较大差距。例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究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认识截然相反,这就容易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侥幸心理,在仲裁机构败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这样也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多。
针对以上情况,为把劳动争议案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劳资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积极向党委及上级法院汇报,加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沟通衔接,取得各方支持,形成合力,全力作好一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案件的处理。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尤其是针对一些私营企业的宣传,扩大法律宣传范围,彻底改变那些有法不依的情况。要让企业明白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在纠纷发生后对企业权利的重要保障。即要向企业宣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又要告诉企业如果遇到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三、多与仲裁部门及上级法院进行沟通交流,逐步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统一认识,尽量促成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出现相同的案件在仲裁及法院处理的结果大相径庭,在明确仲裁与诉讼各自分工的前提下,建立仲裁部门和法院之间的有效联系制度,有效避免仲裁与诉讼脱节。提高仲裁部门处理劳动案件的权威性,最大限度的打消当事人存在的侥幸心理。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全方位的调解机制,充分调动发挥企业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仲裁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供稿:李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