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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审结首例外国人犯罪案件
作者:钱晨  发布时间:2014-03-26 11:45:32 打印 字号: | |
  2014年2月18日、2月19日,我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哈桑•纳姆尔、侯赛因•夏卡瓦、艾哈迈德•穆斯达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三被告均系孟加拉国人,此案系我院审理的首例外国人犯罪案件。庭审中聘请两名翻译人员(英语、孟加拉语)现场翻译,充分尊重和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3月24日,我院对该案作出宣判,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哈桑•纳姆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侯赛因•夏卡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艾哈迈德•穆斯达克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哈桑•纳姆尔、侯赛因•夏卡瓦共同预谋利用过境中国的机会组织孟加拉人非法进入中国务工。随后,被告人艾哈迈德•穆斯达克在被告人哈桑•纳姆尔的授意下,在孟加拉国内召集了HAFIZUR ROHMAN等七名孟加拉国人欲前往中国打工,并收取了每人约合人民币1.7到1.8万元的费用。三被告人并没有按照到中国务工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务工签证,而是为七名孟加拉工人办理了到缅甸国的商务签证,并购买了从孟加拉国达卡飞往缅甸国曼德勒(在中国昆明转机)的联程机票。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侯赛因•夏卡瓦在明知该七名工人办理的是缅甸国签证的情况下,带领该七名工人一同乘坐飞机从孟加拉国达卡飞到中国昆明机场,并在办理了24小时内过境我国同一口岸转乘其他国际航班申请离开口岸限定区域的手续后,带领该七人离开昆明送往中国山东工厂打工。2012年10月12日,该七名孟加拉工人因无法回国而向中国昆明警方投案。

  我院认为,被告人哈桑•纳姆尔、侯赛因•夏卡瓦、艾哈迈德•穆斯达克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七人偷越我国国(边)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艾哈迈德•穆斯达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我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哈桑•纳姆尔、艾哈迈德•穆斯达克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不提起上诉。被告人侯赛因•夏卡瓦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表示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