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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分析离婚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张弦  发布时间:2013-12-12 18:34:13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人们思维方式的多元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断受到冲击,我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011年的819件,2012年794件, 2013年截止12月8日受理768件,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现阶段,妥善解决婚姻纠纷案件显得尤为重要,离婚案件审理中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无疑是最佳的处理方式,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离婚纠纷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以官渡法庭为例,2013年已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调解率仅占36%,低于审结案件的平均调撤率。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整理分析,总结出影响离婚纠纷案件调解难四方面原因:

  一、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导致调解难度大。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积怨已深,夫妻间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与对方家庭成员相处不融洽等问题导致矛盾尖锐,对立情绪较大,并且各执一词,都自认为是受害者,互不相让,缺乏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故调解难度较大。

  二、家族成员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较大影响。离婚案件尤其是农村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亲友一般都会到场,这些家族宗亲势力往往急于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结果,一般能左右当事人的思想,如果不能对这些人加以有效的约束和疏导不但庭审无法进行甚至会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给调解工作的开展制造巨大障碍。

  三、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锱铢必较,不肯做出让步,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上斤斤计较,不愿多替对方分担,从而导致无法达成一致。另涉及到农村家庭的婚姻共同财产往往较为琐碎,其经营性质确定了一些特殊财产权的存在,如经营承包权、农村组织的一些特殊收入如集体分红、分地款等等,这些收入往往较为隐蔽而法律目前又没有明确地分配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财产情况各执一词,相互矛盾难以确认也增大了调解的难度。

  四、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双方或者均要求由自己抚养子女而坚决不让对方抚养,甚至不给对方探视的机会,又或者以经济困难、工作繁忙时间有限、精力不足等为由,均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将子女推给对方抚养,造成调解失败。

  对此,官渡法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以判促调。法官要学会倾听,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真正心态以及要求,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对当事人既要坚持耐心细致的正面疏导,又要严格认真的指出错误,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他们意识到要有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并适时结合案件事实宣传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使当事人认识到他们之间的纠纷没有达到能离婚的地步,促使双方和好。

  二、认真做好双方父母及亲友的疏导劝解工作。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父母的态度在调解过程中十分重要,在调解工作中对他们做好疏导思想工作,要尽可能防止他们对调解工作“雪上加霜”、“火上加油”,要化阻力为助力,促成调解。

  三、创造轻松的调解环境。调解中要为当事人创造轻松的调解环境,如在双方矛盾较大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分开来调解,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安排在不同的区域分别征求意见,通常容易知悉当事人真正的想法,从而达到调解目的。

  四、抓住矛盾关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可充分发挥社区组织、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通过这些组织给当事人做工作,利用他们熟悉当地的社情民意的优势,从情理方面给当事人及其家人指出纠纷发生中双方的对错,讲清和好与离婚的利弊,提出改善夫妻关系的方法和途径。通过法庭从事实和法律规定方面的调解,加上当地社区组织入情入理的调解工作,当事人的想法会得到很大程度的转变,使一些陷入僵局的离婚纠纷案件得以调解处理。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