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审判研讨
官渡法院分析处理“终局裁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白圣君  发布时间:2013-12-12 18:32:35 打印 字号: | |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制度的创设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201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终局裁决作规定,但由于该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涉及“二倍工资”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对象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处罚,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发生争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些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虽没有明确写明追索的范围包括双倍工资,但依据立法本意及精神,针对双倍工资的仲裁只要金额符合条件也可以认定为终局裁决;另有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没有写明追索的对象包括双倍工资,故仲裁裁决书中针对双倍工资的裁决,即使金额满足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条件,也不应当认定为终局裁决,若认定为终局裁决即是超越了法律。

  (二)法院立案时对终局裁决的审查范围未作规定。

  法院立案时对于终局裁决的审查应是形式上的审查还是事实上的审查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应以裁决书确定为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仲裁裁决书并未列明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一些裁决书错列了裁决的类型,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负有审查义务,如审查后认为属非终局裁决的,法院应予受理,审查后认为属终局裁决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三)对于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用人单位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不明确。

  根据规定,法院立案时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定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后,用人单位是否还享有其他救济途径。

  (四)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明确。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在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的10日之内提出上诉,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了原裁定,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此,法律亦无相关规定。

  二、解决建议

  对于上述在审判中遇到的问题,我院提出建议如下:

  (一)对于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文件目前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要全面认定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应尽快作出解释或者授权各高级法院作出解释,以避免各中院、基层法院基于审查的需要作出各自理解程度不同的规定,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法院在立案时的审查应理解为仅作形式上的审查,即法院仅就裁决书中载明的争议类型以及裁决的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一裁终局案件,而不对事实做出审查。

  (三)对于裁定驳回起诉后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其他救济途径问题。我们认为,结合司法解释的本意和精神,如果用人单位被驳回起诉后即丧失了救济途径,这不仅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错误的纠正。因此,用人单位应拥有申请撤销和上诉的权利,即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也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撤销。但应予以明确的是,10日的上诉期应当包含在30日的撤销期内,即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前10日内,既可以提出上诉,也可以申请撤销,但不能同时提起上诉和撤销,因为上诉针对的是一审裁定,撤销针对的是仲裁裁决书。

  (四)针对用人单位是否还有权利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我们认为,这要分两种情况来看:1、若用人单位收到驳回上诉裁定书的时间还在一审裁定确定的30日的申请撤销期内,用人单位还可以在余下的时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若用人单位收到驳回上诉裁定书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审裁定确定的30日的申请撤销期,用人单位就丧失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权利。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