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占我院派出法庭所受理民事案件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缺席审理,现总结该类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促进作用。
一、缺席审理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部分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维权意识不高,很多当事人存在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形,又无经济条件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诉讼中大多依农村风俗习惯行事;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有理,无需出庭;有的当事人认为到法庭应诉是很丢人的事,拒绝出庭。
(二)因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有的当事人外出打工后,从未与家人联系, 有的虽与家人联系,但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有的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或在外另有意中人,甚至组建了新家庭数年不归,音讯全无,这些都导致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
(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有些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恶意隐瞒被告相应信息,故意不提供被告联系方式或编造被告虚假联系方式,或提供被告离家出走的虚假证明。更有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达到公告案件的目的,恶意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致使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不得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二、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
感情是人们内心的一种情感活动,只有当事人双方自己才知道的心理感受,在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仅有原告的单方陈述或举证,法院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无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认定
因被告未出庭,也无法联系上,对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核实,原告出庭时大多会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或财产均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或是其父母的财产,意图隐瞒财产真实情况,在未听取对方辩解及质证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无法核实财产状况。
(三)子女抚养关系确定难
在缺席审理中,因被告未出庭,原、被告双方不能就子女由哪方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进行协商,尤其在双方子女较多时,原告不愿意或无经济能力全部抚养时,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如果把子女判决由原告抚养,对原告来说负担过重;如果判决部分子女由被告抚养,因对被告与子女感情、被告经济情况及生活状态都无法确认,无异于空判,致使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三、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
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崇法守信的思想观念,改变当事人对诉讼的错误看法和认识。加强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合作,建立联系、互动机制,以配合法院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二)坚持能动司法,尽力确认原、被告感情状况
耐心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工作,告知他们出庭与否的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以降低缺席审理案件的比例,对于已发传票被告未出庭或公告的案件,承办人员应深入到当事人所在地,向当事人的父母、亲属、邻居等知情人调查当事人夫妻之间的感情,以确认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三)重点审查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是否真实
针对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或是原告父母财产的,要求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并深入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以核实原告的主张是否真实。在原、被告双方符合离婚条件又无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对共同财产部分暂不处理,以避免错误分割财产,损害了被告利益。
(四)切实保障子女权益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由谁来抚养取决于是否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在该类案件中,若被告并不是下落不明,只是未出庭,应向被告及其近亲属了解情况,落实被告与子女感情、被告经济状况、被告生活状态等情况,以确认被告是否适合直接抚养子女,是否有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若无法落实相应情况或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如果同意直接抚养子女就判决由原告抚养,原告若同意抚养子女而主张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可尽量做通原告工作,让其放弃抚养费的主张,告知原告等被告有下落时再另行主张抚养费。
(五)着重核实被告信息和相关证据,适时提出司法建议
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及证据,要重点核实其真实性,必要时也可向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调取被告的相应信息,如发现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据,可向原告所在单位及司法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情节严重时,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