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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分析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恶意选择管辖权的现象并提出对策
作者:刘云顺  发布时间:2013-12-09 14:28: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部分原告出于节约诉讼开支、担忧外地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想法设法选择案件管辖法院,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亟待引起重视。

  一、原告恶意选择管辖权的表现形式

  1、虚列被告住址。部分当事人为规避管辖,在民事诉状中将被告真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篡改成自己所要选择管辖权所在地的地址。此类地址多数是临时编造出来的,但也有部分是被告曾经居住过的地方,因诉讼法没有强制规定立案时原告应提交用以查明被告住址的证据,故在立案阶段往往难以鉴别被告住址的真伪,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被告,若最终采用公告送达,很可能使被告的实体及程序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2、将不适格的“被告”虚列为被告。在合同纠纷中,将与本案无关联的公司或个人列为被告,并以此来确定管辖权法院。同时,将本应为第三人的诉讼参与人列为被告,并利用其实际住所地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编造虚假案件事实。在诉状中编造直接影响管辖权的虚假事实,如在部分协议管辖案件中,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作为甲方时会虚列其住所地以规避管辖。此类案件法院必须通过庭审质证方可查清审理法院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

  二、建议和意见

  1、加强立案审查。在立案审查时,要求原告出具被告的有关身份及住址证明,包括居住证及其他常住证明,并有必要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程序审查,即立案时,除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外,还应审查被告是否与本案有事实和法律关系上的联系,及时发现原告恶意滥用诉权强拉或虚列被告骗取管辖。

  2、加大宣传,做好风险提示。利用法院宣传栏、普法宣传教育等形式,大力营造诚信诉讼、文明诉讼的氛围,做好风险提示,警示原告违反诚信诉讼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使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文明诉讼意识,从而减少恶意选择管辖权现象的发生。

  3、采取制裁措施。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故法院无权阻止原告列谁为被告。但对于明显不宜列为被告,且原告有通过滥列被告争管辖权迹象的,经立案庭释明后仍然坚持要列为被告的,在经法院审查所列被告最终与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无关的,应当责令原告承担该被告基于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等实际损失,同时应对该原告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