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结首例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彭永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彭永年在昆明市官渡区“关街”百货街中段向群众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彭永年随身携带的包内和家中查获各类法轮功宣传品六百余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永年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向群众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永年有犯罪前科,曾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5年9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2008年10月21日被劳动教养二年,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彭永年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永年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显著轻微,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被告人的罪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人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于2013年11月11日宣判,被告人彭永年口头表示量刑过重,但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