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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分析异地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赵芸  发布时间:2013-11-14 17:18:30 打印 字号: | |
  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均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并可根据罪犯的表现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存在诸多难点。

  一、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案件的审理难点

  1、审理程序适用难。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案件,审理程序和方式如何确定、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监督等程序性事项均处于法律规定空白地带,导致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不一。

  2、证明材料审查难。对于异地矫正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需撤销缓刑的案件,法院在审查时只能根据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判断,缺乏相应判断依据,导致违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查难。

  3、确定罪犯刑期起止时间难。对于异地司法机关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件,异地司法机关无法确定审判机关已裁定撤销缓刑而不能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而审判机关也因异地司法机关未能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计算刑期,导致审判机关裁定书主文部分的刑期起止时间无法确定。

  4、审限内审结案件难。在异地缓刑矫正时,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交换均通过机要邮件形式进行,特别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间上须多次交换法律文书,导致法律文书在途时间较长,审判机关无法在一个月内予以审结。

  二、对策和建议

  1、完善我国关于撤销缓刑的立法

在《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社区矫正法律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关于社区矫正制度更为完善而系统的法律体系。从实体和程序法两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撤销缓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合议庭组成方式、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履行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把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形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司法可操作性,避免原则与笼统规定给具体适用带来的阻碍。

  2、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保证社区矫正有效开展,实现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及时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情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在这种情形下,基于被告人未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其尚未对矫正人员形成有效管理,无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实施逮捕,此时原裁判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建议的,可以考虑由原裁判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后,按照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对罪犯收监执行。第二类情形是指社区矫正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此时,社区矫正人员已处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矫正期间,人民法院受理此期间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可以考虑由原裁判法院在审查属实后,在作出撤销缓刑裁定书时,扣除法律文书在途流转的合理期间明确刑期起止时间,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如此,即可解决法律文书刑期起止时间不确定性和法律文书有失严谨的问题。

  3、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加快信息、文书流转

  针对法律文书在途流转耗时或迟延的问题,建议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对象数据库,使得撤销缓刑案件相关执行变更、交付执行等信息能够做到在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机关之间、不同地区的社区矫正机关之间快速、准确流转。在难以建立数据库的地区,加强机要专用邮政通道的建设,确保司法文书快速、安全地送达司法行政机关,从而解决法律文书流转速度慢的问题。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