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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2011年5月26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次会议讨论通过)
作者:官渡区人民法院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2-11-09 16:46:59 打印 字号: | |
  加强审判管理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为整体推进我院审判管理工作,开创我院审判工作新局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和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管理的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判管理工作的主体、性质及职责

(一)审判管理工作的主体

审判管理工作要坚持全员管理,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审判人员都是审判管理的主体,各个审判主体都应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要坚持全程管理,从立案到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都应当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审判过程严谨规范、公开透明、审判结果公正高效;要坚持全面管理,既要加强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管理,又要加强审判效果的管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更好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我院现成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兼):杨明忠(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副主任:   卢 旭

成 员(兼):朱 蓉(审判监督庭庭长)

代立蓉(院办公室副主任)

罗 诚(执行局副局长)

蒋德文(立案庭副庭长)

审判管理办公室由杨明忠同志全面负责工作,卢旭同志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其他成员分别负责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其余工作职责。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性质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我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其既是审判委员会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参谋助手,又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并在我院审判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质量评查、业务指导、相关统计、审判绩效管理以及案件督办等工作职责。

二、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分解

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各成员的工作职责具体分解如下:

(一)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人:卢 旭

1、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通知,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及案件讨论笔录制作。

2、负责定期以工作简报形式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

3、认真做好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和汇总审判经验及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

4、协助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及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指导和监督。

5、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审判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6、对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制定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审判委员会确定错案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承担。

7、负责对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例评选、调研文章征稿等活动在本院内进行稿件的征集、汇总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评审及上报。

8、对本院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院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

9、其它日常事项。

(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及变卖

  负责人:卢 旭

人民法院对受理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或者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外委托相关部门对案件涉及的标的进行鉴定、评估、拍卖或变卖,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更好完成此项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需要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或变卖案件的流程登记及归档等工作。具体工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本院制定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案件流程管理及审限监督

负责人:蒋德文

1、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专门机构对立案、审理、结案、执行、归档等各阶段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审判流程监管部门统一监督、协调,审判流程监管部门、各审判部门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本院的审判流程监管部门设在立案庭,由其对本院受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再审等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具体工作参照《云南省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对我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通过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审限监督,对即将到审限的案件进行提示并督促承办人办理审限延期手续,对已超审限但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案件予以通报并责成承办人书面做出说明。对严重超审限的违法行为移送院纪检组处理。

(四)司法统计

负责人:蒋德文

司法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研工作。司法统计数据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反映了法院执法工作的基础信息。司法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法院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服务。

要建立健全我院司法统计制度,由相关部门对本院案件的审理情况定期按要求进行司法统计、制作报表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五)案件质量评查

负责人:朱 蓉

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法院通过既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法官裁判的案件进行一定的监督、审查,作出相关的评查结论,并可将评查结论作为法官奖惩考核的客观依据使用的过程。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环节。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是促进案件公正与高效审理。

我院案件评查具体部门为审判监督庭,负责定期对全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总结审判经验,发现工作中的不足。具体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参照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要求进行。

(六)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及审判运行态势分析

负责人:罗 诚

1、审判质量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法院工作的生命和基石,也是审判管理的核心。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点内容之一。我院将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为平台,根据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要求,在确保我院录入的相关数据客观、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根据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及效果的评估指标,定期分析影响我院审判质量的各种因素,向院领导提供参谋和建议。具体工作参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

2、根据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对本院一定时期内审判运行态势进行分析比对并提出意见及建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以备参考。

(七)审判绩效管理及案件督办

负责人:代立蓉

1、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判绩效管理机制,是规范法官行为的有效保障,是规范法官职业化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民法院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实践中,要结合我院现有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及其他考评规定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我院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制度,坚持科学考核、动态考核,定期对全院各业务部门、各位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2、对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经监管部门督察发现问题的案件,按照相关责任制度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案件进行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反馈本院审判委员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服务意识

审判管理工作在法院审判事务的管理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为提高我院审判质量和效率出谋划策。

(二)强化责任意识

要结合审判实际,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和考评制度,使我院审判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强化创新意识

要善于对审判管理工作进行探索、研究,在完善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强化创新意识,打造本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四)强化调研意识

要善于对案件评查、审判质量及效率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调研,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对全院的案件审理发挥指导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及涉及审判管理办公室各项工作职责的具体细化规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9年8月27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审判,确保严肃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审判程序错误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

1.有证据证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裁判错误的;

2.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抗辩不予理会,导致裁判错误的;

3.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者不容分歧的司法解释,但不适用或者曲解,导致裁判错误的;

4.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审判程序,经发现指出后仍不纠正,导致裁判错误的;

5.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是故意违法裁判,或者违法执行、不执行的。

第六条 审判人员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审判程序,造成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应予追究:

1.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的;

2.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法院形象的;

3.给当事人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不可挽救的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审判人员责任:

1.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补充或者调整,使原判适用法律变更的;

2.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不明确导致认识错误,裁判失当的;

3.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因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判重要事实发生变化的;

4.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五年后被改判,经确认是违法审判,但情节轻微,且没有导致不可挽救的严重后果的;

5.其他非审判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原因导致裁判错误的;

6.二审上诉人未提出有关上诉请求的。

第三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

第八条 二人以上违法审判,其责任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在审判中的作用,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比照主要责任从轻处罚。无法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应当根据各自在审判中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对违法审判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应根据审判中的职能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作为的,从严惩处。

1.承办人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负责。因认定证据和事实错误导致违法审判的责任,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判长承担审查失当的责任。

2.合议庭对案件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负责。因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实体处理错误导致的违法审判,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3.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4.独任审判人员对审理案件的全部内容独立承担违法审判的责任。

以上一至三项中,经审查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不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成员在评议、讨论案件时,不如实汇报案情或者误导其他成员、委员做出错误结论,导致违法审判的,应从严处分;与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谋、串通的,按共同故意违法处理。

第四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 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共同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院长担任召集人,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对有关违法审判的定性,以及已定性是违法审判案件的责任人的处分问题。但对相关案件可能负有责任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对问题的定性和结论,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本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对违法审判案件审判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审查和研究处理。对经审查认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案件,应当立案登记,并以处理报告的方式,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书面提交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三条 对违法审判的责任人员,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追究外,还可以按岗位责任制和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按岗位责任制和人事管理制度处理的,纪检监察部门须会同政治处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1. 承办人为谋私利而违法审判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承办人因过失而导致违法审判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 一年内案件承办人违法审判达1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其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年内违法审判达2次的,对个人加重处理,并取消其办案庭室年终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违法审判达3次的,除以上处理外,从办案庭室岗位职责目标考核总分中扣除30分。

第十四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负有对本部门审判工作的管理和检查职责。若年度内本部门发生违法审判的,按照当年部门领导同分管院领导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判人员是指本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含合同制书记员)、司法警察(含聘任制司法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量刑规范化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区的刑事审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量刑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中就量刑裁判结果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量刑程序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高量刑的透明度,使审判人员在兼听各方提出的事实、证据、情节的基础上做出判决,促进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公开。

第四条 适用量刑程序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适用量刑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切实保障被告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均可适用量刑程序进行审理。

第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量刑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可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本办法审理。

第二章 量刑程序的启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适用量刑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对被告人量刑意见的,可以在量刑建议书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要强化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量刑事实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包括法定量刑事实和酌定量刑事实,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遵循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案中情节优于案外情节的原则。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明确刑种与刑罚幅度。刑罚幅度按《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具有相应的答辩权利。

第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的,人民法院将量刑意见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量刑建议的庭审程序

第十三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应将犯罪事实、量刑事实及其相关证据相应分开,分别进行调查和举证、质证,并对被告人做有关的讯问。

公诉人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不宜分开的,可一并出示。

第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量刑程序设置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进行辩论,然后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

第十五条 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对定性与量刑问题一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合议庭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查明或者已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不再重复讯问、发问和举证;

(二) 公诉人就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讯问被告人,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三)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就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四)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讯问被告人,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五) 公诉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质证;

(六)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质证。

第十七条 量刑辩论程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

(二) 被告人自行辩护;

(三)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发表辩护意见;

(四)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五) 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十八条 在庭审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授权对原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予以修正。在庭审后应将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提交人民法院。对于需要根据授权才能作出量刑建议调整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决定。

第十九条 在量刑辩论中出现新的事实、情况,可能对被告人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合议庭可以决定是否中止量刑辩论程序恢复法庭调查。待查明事实后再恢复量刑辩论。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第二十条 量刑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应根据庭审实际情况把握好辩论的节奏,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所适用的量刑程序参照普通程序的量刑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有重大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辩论的,可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

第四章 合议笔录与法律文书的制作

第二十三条 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请求应作为合议庭评议的一项内容,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请求的评议情况、采纳结果应当记入合议庭评议笔录。

第二十四条 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请求,应当在判决书中述明并在最终判决结果中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请求予以评判,并进行量刑说理。

量刑说理主要包括:

(一) 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 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 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来源:官渡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官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