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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钱晨  发布时间:2013-11-06 10:48:32 打印 字号: | |
  合适成年人是指根据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相关组织代表等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时,由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2013年,我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56件,共有27名合适成年人参与了其中23件案件。调研发现,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适成年人的招募范围过于宽泛,总体素质不够整齐。目前,昆明市、区两级的合适成年人队伍主要从共青团干部、关工委“五老”队伍、社区工作者、教师、春城志愿服务总站志愿者、基层组织代表、律师等群体中招募组成,上岗前均参加过相关知识培训。但是,招募一支从事法律工作的志愿者队伍,必须综合考虑其知识水平、专业素质、工作责任心等因素,必要时需要组织力量进行筛选。在审判实践中,我院发现多数合适成年人为初次接触“合适成年人”这一概念,对其工作职责不甚了解,对法律知识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青少年心理特点方面知识都掌握不多。少数合适成年人参与活动仅凭热情,甚至出于好奇,或者系为完成所在单位分派的任务。此外,志愿者身份导致一些合适成年人在其志愿服务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面临矛盾选择,现已出现个别合适成年人在法院开庭时因单位工作不能到庭从而影响审判工作的问题。

  二、管理机构不具备专门职能,未能建立起合适成年人考核机制。目前,昆明市、区两级虽设有合适成年人工作机构,但多属于临时成立的跨部门协调性组织,部分工作机构尚属于委托挂靠性质,如共青团。同时,虽然各级合适成年人工作机构均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但其重点是对合适成年人的招募和培训,对于考核工作却未提出明确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并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考核机构一般为各级合适成年人办公室,此举显然忽略了真正使用合适成年人并对其工作能力和成效能够作出客观准确评价的司法机关的考评作用。

  三、少数合适成年人履职能力不强,参与诉讼流于形式。一些合适成年人在开展工作时,仅限于到场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简单的程序性保障,与涉案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不够,无法与其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导致不能有效掌握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无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形成社会调查意见,更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庭帮教。

  四、部分办案机关适用合适成年人程序不规范。少数侦查机关在询问、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由于不熟悉合适成年人工作相关规定,不按照程序申请委托合适成年人,直接通知了不具备合适成年人资格的社区调解员到场,导致程序违法。

针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缩小遴选范围,建立筛选和试用机制。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特点,要求合适成年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和生活经验,善于把握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善于教育引导,因此此项工作不宜由年轻人担任。同时要重视人员的筛选,把好“进人关”,必要时设置试用期,实行优胜劣汰,以人员质量保障工作质量。

  二、开展针对性培训。根据合适成年人的素质条件要求,重点加强其青少年心理、沟通技巧、法律知识等专业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

  三、明确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严格的考核标准,从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心理状况、身体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办案机关联合考评。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