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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反映新民诉法修改后送达诉讼文书中存在三方面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杨婉菱  发布时间:2013-11-04 18:19:24 打印 字号: | |
  新民诉法对证据规则修改后,我院在送达诉讼文书中发现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1、留置送达未规定见证人的法定见证义务,实践中难以操作。修改后的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首先,该规定对于见证人来说可以有去或不去见证、听或者不听情况、签名或者不签名的自由;其次,基层派出法庭辖区范围扩大,在送达时村委会、居委会及受送达人单位办公场所或难以查找或受送达人住所地离其基层组织较远,如果其拒收,往返寻找见证人,增加了诉讼成本。

2、电子化技术手段存在的程序漏洞,电子送达程序保障弱的问题突出。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当事人向我们反映本人并未收取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是他人代为接受的传真、电子邮箱自动回复的;另外,除当事人自己提供以外,人民法院也不宜主动查明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其他电子化通讯地址。

3、邮寄送达回执返回不及时。新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因其简便、有效,是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以邮政机构返回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在实践中,以法院专递形式寄送后往往长时间收不到返回的回执,预定的开庭时间、答辩期已到或上诉时间已经届满还没有见到返回回执,无法确定是否送达当事人,延长了法院诉讼周期。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基层法院关于记录送达过程的相关配套设施。

受送达人或有义务接受诉讼文书的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将送达过程以拍照留存或现场摄像的形式记录下来,制作成照片或光碟,存入卷宗或相关档案中,可视为完成送达工作。

2、保障电子送达程序的规范性。确保法院所采用的传真机、电子邮箱的设备和手段应当是专用、安全的,送达前事先与受送达人联系确认对方认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后再联系确认当事人是否收到,另外,电子文书格式应当与纸质文书保持一致。

3、建议人民法院与固定的邮政单位建立邮寄送达委托关系。由法院确定的专人与邮政单位确定的收发人对送达的法律文书进行对接、登记,同时,送达人记录送达文书的邮政编号,上网查询跟踪送达的程序和环节,保障邮寄送达的顺利完成。
来源: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