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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残疾人被航空公司拒载索赔案
作者:官渡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3-04 11:38: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首起残疾人被航空公司拒载索赔案公开进行了宣判,判决成都航空有限公司退还朱兰英机票款人民币860元、赔偿朱兰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驳回朱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兰英系高位截瘫人员。2011107日晚,朱兰英委托朋友帮其订购了成都航空公司2011108从昆明飞往成都的EU2224航班机票。2011108日早,朱兰英独自一人到达昆明机场并到昆明机场总服务台申请专用窄型轮椅服务,经昆明机场工作人员与成都航空公司电话联系,成都航空公司表示专用窄型轮椅服务需提前申请,朱兰英目前情况不能申请轮椅,只能改签。朱兰英离开昆明机场总服务台后独自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准备登机。在登机口成都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以朱兰英不具备该次航班乘机条件为由,决定对朱兰英不予承运。朱兰英遂将成都航空公司及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朱兰英双倍返还机票款及相应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连带在《春城晚报》、《都市时报》、《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杂志上向朱兰英赔礼道歉。

   官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兰英是选择以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该合同的相对方系成都航空公司,云南机场地服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公共运输中可能会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由承运人明确告知旅客,而不是要求旅客主动告知承运人。成都航空公司在与朱兰英具体订立运输合同时,未明确告知购票人对于病残等特殊旅客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特别条款。在未约定特别条款时,航空公司应当按照电子客票上载明的被承运人及承运时间和航班履行承运义务。但成都航空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航班承运朱兰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朱兰英提出双倍返还机票款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朱兰英主张的其它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因朱兰英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但法院在综合考虑成都航空公司过错程度后酌情支持人民币2000元作为朱兰英不能正常乘机而产生的交通费及陪同人员的相应费用。朱兰英要求二被告连带在《春城晚报》、《都市时报》、《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杂志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请,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且合同纠纷中并没有赔礼道歉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官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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