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首例申请直考驾照被拒案近日在官渡法院一审终结,原告姚勇东诉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许可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原告姚勇东持本人身份证、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体检报告先后到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台及办证窗口询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车辆管理所民警在了解原告相关情况后,告知原告应当经过驾校培训才能申请考试,并向原告出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以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违反上位法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受理“原告申领C1型汽车驾驶证”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办理原告的申请。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以及被告作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须经驾校培训为前提的答复是否合法。法院认为:行政许可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即只有当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行政主体才能根据其申请赋予其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原告属于初次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原告除符合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经过有资质的驾校培训的条件。另外,上述两部法规对驾驶培训的具体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