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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首用新修改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被告人下达禁止令
作者:官渡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5-05 14:45:21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51日起正式施行,官渡法院审判委员会于55日上午举行的第十三次例会中,对参加讨论的两件刑事案件及时准确的适用了新修改的刑法条文,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下达禁止令。

在当天提交讨论的案件中,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及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合议庭讨论后均有被告人依法被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上述规定及被告人的犯罪情况,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最终决定,对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中的被告人付某某宣告缓刑的同时下达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经营旅社服务行业;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的被告人李某和单某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下达禁止令,禁止李某和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两案是官渡法院首用新修改的《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判决并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下达禁止令。

来源:官渡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官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