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因未能提交证据,被判决败诉。
被告黄勇兵自原告昆明豪门经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立时起,即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黄勇兵在工作中受伤,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年5月,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黄勇兵的主张。昆明豪门经贸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双方之间系承包关系,遂向我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昆明豪门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认为本案系黄勇兵申请仲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黄勇兵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判决其败诉。我院在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充分释明后,该经贸公司仍不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案件的一般举证原则,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形成后即具有隶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等事实上的不平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均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往往举证不能。因此,为实现劳资关系中的实质平等和程序平等,即使劳动者起诉,法律规定也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形下,能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单位职工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均在用人单位处保管,只有在用人单位完整、全面地提交了上述证据,仍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主张才不能得到支持。反之,则需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用人单位片面理解举证责任的规定,规避自身义务,不仅可能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也不利于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