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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法院调解书 还贷败露获徒刑
官渡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作者:官渡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1-11 16:47:44 打印 字号: | |

官渡法院建院以来首例伪造本院裁判文书的案件日前一审终结,被告人白赵萍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1月,被告人白赵萍伪造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3)官法民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准予其与丈夫何祥离婚,其夫妻共同财产昆明市东骏苑一期4101室归被告人所有。后被告人持伪造的“民事调解书”到官渡区民政局开具证明,证实其离异未再婚。又到官渡区房产管理局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属改为其本人一人所有。2007529,被告人用上述房产作抵押物,向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万元。因其未按期还款,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仲裁,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人拒不履行。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时,被告人丈夫何祥发现被告人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遂报警。2009119,民警在我院金马法庭将正在参加庭审的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赵萍伪造国家司法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针对其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家公共管理秩序,还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适用缓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他关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另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赵萍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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