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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联系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官渡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12-01 16:11:29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8年9月11日会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10月30日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工作,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确认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中央政法委(2005)第52号文件精神,经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采取依据当事人申诉、申请和法院建议的原则,并本着监督不干预、监督不代理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1、对执行依据的监督

其中包含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对劳动仲裁裁决的监督、对行政非诉处罚决定的监督。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发现执行依据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问题,或者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有异议,并提供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申请不予执行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2、对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

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对法院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因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不作为、怠于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监督。

  3、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等情况,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检察院应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发出审计建议,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等检察措施,以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4、对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监督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严格依法协助法院执行。对拒不协助的单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执行的监督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产生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报当地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处理意见。

三、会议制度

  法、检两院定期举行会议,通报当事人申诉情况、反馈执行情况、纠错落实情况,并商定相关措施及处理意见。会议组成人员由检察院民行科人员及主管领导和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及主管领导组成。

四、责任追究

  1、对执行过程中因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执行行为,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法院执行局限期改正后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因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怠于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责令其限期执行或建议更换执行员执行,并报法院党组,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处理。

  3、因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予以立案处理。

五、本实施意见由官渡区人民法院和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解释。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来源:官渡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官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