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题,合理布局执行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流程管理、监督制约,促进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权运行模式
根据执行工作流程,在执行局内设调查组、执行组、裁判组。各组设组长一名,副局长分管负责,相互协调,互相监督。各组按照具体工作职责、办案时限开展工作。
二、调查组的职责
1、组长负责统一审查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根据案件执行标的、种类、性质首先进行分流,直接办理委托、移交手续。诉讼中采取过财产保全,并能依法处置的案件、无财产调查内容,应当直接进入执行实施程序的“变更抚养、探视权纠纷、产权过户、财产移交、清算审计、拆除、腾房、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案件,移交执行组;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直接移交裁判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时制作执行笔录,告知权利义务和财产虚假申报、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并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3、收录双方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
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实施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
5、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和提供的线索经调查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查人、查银行、查工商、查房管、查车管”等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全额执行到案款的,发还后予以结案;
6、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过程中,因情况紧急,为避免被执行人逃逸,应当采取拘留措施;
7、被执行人在财产申报和法院调查期间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由调查组负责结案;
8、已经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财产和收入并能处置的案件,及时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移交执行组;
9、经调查,能够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移交裁判组;
10、调查组长负责办理好案件收案登记和移交手续;
11、涉及财产调查的案件应当在收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执行组的职责
1、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财产采取拘留、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2、负责将案件移交专门机构,委托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办理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
3、负责办理执行标的为行为的案件;
4、对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干扰、阻碍执行的案外人进行法律制裁;
5、认真办理好执行款物的收发和交接工作;
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由执行组负责结案;
7、负责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
8、负责组织集中执行,媒体曝光、公告不良信息、限制出入境,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9、全面实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办法》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我院与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工作意见;
10、根据执行情况,能够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只能执行到部分款项的,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移交裁判组;
11、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收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
四、裁判组的职责
1、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233条,经合议后,对案件依法中止、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负责办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作出裁定;
3、办理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而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作出裁定;
4、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适用意见和《执行若干规定》办理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
5、执行裁判案件应当在收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
6、总结财产查控和执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为确保执行工作流程正常运行,协调各组工作关系,成立综合办公室,由局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组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2、根据上级法院和我区政法工作的重点,制定执行工作计划;
3、组织研究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院党组汇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贯彻执行我院《信访接待规则》,认真做好来访当事人的接待工作,加大执行信访督办案件的办理力度,分析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5、计划、部署执行宣传工作,系统反映我院执行工作的方法和案件特点、难点问题;
6、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逐步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协助网络机制、执行救助机制、执行联络员机制等长效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题。
六、本办法经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