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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案件立案须知
作者: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24 16:41:1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公示催告条件

  1、提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提起公示催告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因为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3、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必须是最后持有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5、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公示催告申请,申请应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等;

  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及号码;

  3、票据的来源,即写明申请人是处于发票人的地位,亦或受款人地位,还是被背书人的地位;

  4、票据的主要内容,即票据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申请的事实理由,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原因、时间、地点等。
来源: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