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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案件立案须知
作者: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24 16:31:49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条件: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符合本院的受案范围。

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予弥补的损失;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3、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4、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诉前保全申请

申请应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3、担保

 (1)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担保,担保物的价值与保全财物的价额要相当;等于或大于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

 (2)必须出示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应向该法院起诉;否则,将依法予以解除。
来源: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