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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作者: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24 16:28:47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程序要件: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据:

1、行政诉讼状,诉讼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详细联系方式;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原告的身份证明。
来源: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