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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须知
作者: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24 16:25:17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诉的条件

(一)刑事自诉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自诉人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必要的证据。

(二)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的时间,应在提起刑事案件时起,到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二、自诉人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诉讼状应记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原藉、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5、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如:一个被告交两份)。

身份证明:

1、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对被告人提起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须提交伤情法医鉴定书。
来源: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