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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立案须知
作者: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09-11-24 15:50:33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之规定,民、商事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诉的必备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状

(一)、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按被告人人数提交副本。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表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由当事人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标准交纳。
来源:官渡区法院立案庭
责任编辑:官渡区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