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之规定,民、商事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诉的必备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状
(一)、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按被告人人数提交副本。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身份证明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代表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与案件有关的票据、信函、文件、证书、证明、合同、鉴定结论、借据、字据等。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同时提交证据复印件。
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由当事人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