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减、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持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2、请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证明;(如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3、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审批表。
三、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拒不交纳的,以妨碍诉讼行为论处。